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91********,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街道**路**号。曾于201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26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艾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94********,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街道**路**号院**号。曾于201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26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艾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98********,维吾尔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26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艾某甲、艾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阿某某、被告人艾某乙、被告人艾某甲与买某某(音,另案处理)共同预谋盗窃后,一起行至沈阳市铁西区**街**路路口寻找盗窃目标,被告人阿某某趁被害人谢某某不备,将被害人谢某某放在右侧上衣兜内的一部黑色小米牌手机盗走,其余三名被告人负责望风、接应,盗窃完毕后四人一起逃离现场。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及扣押决定书;2.书证:被告人阿某某、被告人艾某乙、被告人艾某甲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陈述;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阿某某、被告人艾某乙、被告人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艾某乙、艾某甲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系共犯,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阿某某、艾某甲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薇薇
检察官助理:张铁瀛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艾某乙、艾某甲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