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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察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察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察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阿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6261972********,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察隅县,住察隅县**乡**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察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经察隅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察隅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察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四某某在昌都市八宿县**镇**村开办一家驾校2016年左右(具体时间不详)四某某联系阿某某招学员,四某某声称报名为7000元至12000元左右,报名学生必须到场报名,给学生收多少报名费(好处费、介绍费)阿某某自己掌握。阿某某当时就答应。2016年期间在察瓦龙乡陆续找学员,分别找了**村的村民扎某某、索某甲、白某某、次某某,**村的扎某甲、扎某乙、阿某甲,**村的阿某乙、尼某某,**村的索某乙为学员。阿某某对10名学员说:你们需要在驾校内学车报名的话,我可以帮你们联系,电脑考试不会,不用管,直接学开车就行了,你们需要向我交5000元押金,你们去驾校内报名的话这笔钱不会退给你们,但是你们不去驾校内报名这笔钱会退给你们,驾校考试可以操作,通知考试要参加,通知未到或考上的话押金不退,考不上就退押金,练车要在八宿县,考试要到昌都市里参加等话语。并对扎某某、索某甲等10名学学员处每人收取押金5000元。

2016年年底(具体时间不详),扎某某、索某甲(**村)、阿某甲、索某乙(**村)、白某某、扎某甲在昌都市八宿县成功报名,每人向四某某上交12000元报名费,共计72000元,扎某某等6人在**驾校内学车,之后未经过驾校组织的科目一及科目四考试后,向阿某某求助,阿某某联系四某某如何解决,四某某便让6人再交2000元,该6人交钱后便拿到了机动车驾驶证件。

2019年8月19日,因公安机关对阿某某买卖驾驶证立案侦查,阿某某将扎某某等6人的5000元押金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驾驶证照片及机动车驾驶人员信息表。

(2)犯罪嫌疑人信息。

(3)阿某某辨认涉案人员照片。

2.证人证言

证人索某甲、扎某甲、扎某甲、阿某甲、索某乙、白某某、扎某乙、阿某乙、次某甲、次某乙、郑某某、扎某丙、罗某某询问笔录。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1)阿某某的三份供述;(2)四某某的供述。

4.辨认、指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19张(32.26GB+1704.8MB)。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属共同犯罪的从犯,已同意认罪认罚,并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维洪

检察官助理:扎西拉姆

2020年8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察隅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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