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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四川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3********,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美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逮捕。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早上,被告人阿某某驾驶川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核定载人数2人)载27袋玉米,同时搭载吉某甲、吾某某和吉某乙,其中吉某甲坐在货箱内玉米口袋上,吾某某背其子吉某乙坐在副驾驶室内,从美姑县佐戈依达乡依曲古村滑达啊铺(小地名)吉约某某家往新桥街方向行驶,车行驶至新桥乡温子觉村四组莫且勒哦(小地名)时,货车失控后撞上弯道外侧吾某某家院坝大门上后侧翻,造成车内乘坐人员吉某甲(男、彝族、5134361987********,现住四川省凉山州美姑县**乡**村**组**号)当场死亡,吾某、吉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美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员阿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超载运输后频繁制动导致制动失灵,车辆在急弯处失控冲入路边民宅后侧翻,造成其乘车人员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及他人房屋受损的严重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民法院

检察员:邱万林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8份

4.赔偿协议书1份

5.凉解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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