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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88********,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甘洛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甲某甲的近亲属、被害人来某某、甲某乙、马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阿某某驾驶其川WN****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甲某甲、来某某等9人,从甘洛县出发前往成都市,车辆以158Km/h车速行驶至G05京昆高速公路1908Km+700m路段时与高速公路护栏发生碰撞导致车辆侧翻,造成甲某甲当场死亡,来某某、甲某乙、马某甲三人受伤,车辆以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阿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向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一大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2.现场勘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笔录、现场图等;3.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等;4.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内存卡视频;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来某某、甲某乙等三人的陈述;6.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甲某丙等三人的证言;7.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福慧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羁押于雅安市天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壹份、零散材料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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