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公诉刑诉〔2014〕210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11989********, 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县,住**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奋勇街交叉口西侧时,撞到章某某驾驶在前方等红灯的皖******号小型轿车尾部,致车辆受损。2014年6月16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对阿某某血样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的证言;
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等笔录;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红光
2014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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