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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75********,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社区警务室(临聘人员)维稳志愿者,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巷**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本市天山区**路**巷**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醉酒后驾驶新****号灰色速腾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天山区外环路跃进街下桥口行驶至跃进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阿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  舰

                               代检察员:黄林盛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阿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两册、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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