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阿某某,男,哈萨克族,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98********,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大道**号**小区**房**幢**单元**室,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8日被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凌晨3时44分许,被告人阿某某醉酒后驾驶新B00****号小型轿车至呼图壁县乌伊西路中国盐业公司门前停车场时,被呼图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将其带至呼图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鉴定,阿XX血液中检出乙醇175.40mg/100mL。被告人阿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 松 涛
检察员:买买提·玉素甫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1676;
2.证据卷、诉讼文书卷、补充侦查卷各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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