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阿**,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维吾尔族,大学本科,麦盖提县**,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03时许,被告人阿**在麦盖提县**饮酒,后驾驶新Q**号**牌小型轿车,从麦盖提县**对面路段出发,往**方向行驶, 08时50分许,行驶至麦盖提县**交叉十字路口路段时,因驾驶人操作不当,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发生轻微事故。后被便民警务站执勤人了解情况过程中闻到其身上有酒气,随后通过110接处警平台通知交通管理大队出警并处理。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到达现场之后,民警依法扣押阿**驾驶的新Q**号**小型轿车,并把阿**带到麦盖提县人民医院,让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于2020年9月7日将阿**的血液样本送到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0年9月10日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阿**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28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及勘验报告。5.被告人询问笔录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拘役2个月20天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不都凯尤木亚森
检察官助理:齐曼姑·亚森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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