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31969********,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市**镇派出所,农民,现住址新疆博乐市**镇**路**号**号楼**单元**室。因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博乐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阿某某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酒后驾驶新E-*****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博乐市Z56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公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博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被告人阿某某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761mg/100ml,属醉酒。
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如丽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住址新疆博乐市**镇**路**号**号楼**m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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