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哈萨克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镇***村**组*号,牧民,住呼图壁县***镇**村建设*组**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8时许,被告人阿某某醉酒驾驶新****号牌微轻型轿车沿呼图壁县147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该道路15公里家700米处逆向行驶时,与迎面驶来的买某某驾驶的无牌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买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经鉴定,被告人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175.80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阿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买某某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努尔布拉提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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