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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90********,彝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4日3时许,被告人阿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4****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G4218雅叶高速公路34KM+700米(雅安往康定方向)处停车睡觉,被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阿某某带至天全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检。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阿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浓度为121.9mg/100m1。

2020年9月29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阿某某到案。阿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舸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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