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040号
被告人阿某某(自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1992*******,彝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工作单位:东莞市**五金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4311****,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工业区出租屋(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04时28分许,被告人阿某某醉酒后(经鉴定,阿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2.38mg/100ml)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莞市某某区东园大道行驶至东莞市某某区某某精密公司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该车与道路中间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阿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在事故现场查获阿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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