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66********,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镇**14号**栋**单元**楼**号,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1时23分,犯罪嫌疑人阿某某驾驶一辆车号牌为川W54903的中型仓栅式货车从昭觉县干河坝往昭觉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S307线507KM+500M处时,因实施酒后驾驶车辆被昭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测试,测试结果为216.9mg/100ml,遂将阿某某带至昭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阿某某血样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鉴定: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5.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
检察官助理:雷云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昭觉县**镇**路**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