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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住满洲里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阿某某驾驶蒙E*****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满洲里市六道街香格里拉酒店门前路段被交警依法查获。经血样检测,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违法犯

罪记录查询情况等;

3.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血样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阿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丽飞

检察官助理:李玉慧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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