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阿某某,曾用名阿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51985********,哈萨克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住阿克塞县**镇**路**村**巷**号,2020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克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8日,被阿克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阿克塞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与塞某某一起在阿克塞县**区林带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返回阿某某家中,因阿某某的电动车没电需要充电,于是被告人阿某某无证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甘******号灰色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搭载塞某某去**店附近买包子,由于没有买到包子,后被告人阿某某继续驾驶车辆沿金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电信局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94.15㎎/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利海
检察官助理:濮文蓓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现被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阿克塞县**镇**路**村**巷**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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