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78********,维吾尔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酒后驾驶新A4****号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路与****路交界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先珍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住高昌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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