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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马检一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阿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61983********,藏族,本科文化,阿坝州**局原**主任,四川省金川县人,住马尔康市**街**号**楼**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马尔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尔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阿某某先后在马尔康市“七号鱼庄”和“康养茶府”饮酒后,与元某某一同到马尔康市商业局停车场取牌照为川U*****的白色丰田越野车,随后由阿某某驾驶该车驶出商业局停车场,车上搭乘元某某。23时33分,阿某某驾驶该车从马尔康滨河路(阿坝州信用联社门口)左拐驶过州医院大桥后,因驾驶人阿某某操作不当左拐准备调头时,驶向对向车道后驶上人行道楼梯(州医院大桥公交站台旁),撞毁人行道护栏后坠入梭磨河中。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阿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2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华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居住于马尔康市**街**号**楼**号。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2册,光碟3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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