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81992********,藏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黑水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乡**村,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队。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阿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01时58分许,被告人阿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U*****的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路**段**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挡下检查,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09.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邝光学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48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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