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阿某某(别名:热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89********,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图木舒克市**镇**团*连**栋**号,现住图木舒克市**团**连**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新Q·*****号蓝色**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图木舒克市**团**连路段驶入棉花地被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丽吉娜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图木舒克市**团**连**栋**号,联系电话:177******。(保证人:热某乙,现住图木舒克市**团**连**栋**号,联系电话:177********)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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