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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犯罪时年龄4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241976********,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嘎查,牧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1时57分许,被告人阿某某醉酒后驾驶宁B**灰色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在鄂托克旗乌兰镇沿布日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乌兰镇面对面三鲜馆饭店门前处道路上,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阿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丽红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鄂托克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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