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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危险驾驶)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526198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阿某某酒后驾驶蒙H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扎鲁特旗**收费站时被路面执勤交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阿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52.1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信息;

2.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

3.呼气式酒精检验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然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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