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643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9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5日21时许。110指挥中心派警到合肥市公安局中山路派出所民警盛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与辅警卫某某前往合肥市包河区**工地项目部处警。其后,将醉酒闹事的被告人阿某某及其弟弟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在派出所内,被告人阿某某对辅警吴某某进行拳击、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成
了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在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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