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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阿某某,女性,彝族,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2001********,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2019年11月8日因吸毒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阿某某自2019年10月中旬至2019年11月初先后三次伙同马某某(已判决)、黄某某(已判决)分别在其共同租住的内江市市中区甜城湖宾馆208号房间和内江市市中区红泰宾馆214号房间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1.2019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阿某某、马某某、黄某某在三人共同租住的内江市市中区甜城湖宾馆208号房间内,容留刘某某采用熏烤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9年10月27日左右的一天上午,阿某某、马某某、黄某某在三人共同租住的内江市市中区甜城湖宾馆208号房间内,容留刘某某采用熏烤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19年11月初的一天,阿某某、马某某、黄某某在三人共同租住的共同租住的内江市市中区红泰宾馆214号房间内,容留刘某某采用熏烤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传讯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超声检查报告单、阿某某结婚证照片、马某某等人的户口照片、马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挡获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马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伙同他人两年内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振宇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8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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