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98********,彝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住**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3时,被告人阿某某使用社保卡在西昌市工商银行商业街支行查询未果,其于同月9日晚22时许在西昌市月城广场捡拾了破碎地砖后,携带地砖来到西昌市工商银行商业街支行ATM自助取款服务区,将服务区内安装的4台ATM自助取款机显示屏砸坏。随后阿某某携带地砖来到西昌市大巷口邮政储蓄银行ATM自助取款服务区,将该服务区内安装的2台自助取款机显示屏砸坏。
2020年7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阿某某在西昌市上西街“****馆”门口看见停放的一辆蓝色的雅迪电动车没有拔钥匙,借此便利将该电动车盗走。阿某某将该电动车骑行至西昌市新仓库以31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来昌务工人员青某某。赃款已挥霍。
2020年7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阿某某在西昌市步行街新华书店后门电动车停放点看见停放的一辆民鑫极光电动车没有拔取钥匙,借此便利将该电动车盗走。阿某某将该电动车骑行至西昌市**路,将车筐内食材丢弃在**路。后阿某某将该电动车停放在大巷口路边,当时下午17时阿某某到大巷口准备转移该电动车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盗雅迪电动车价值2402元,被盗民鑫极光电动车价值807元,两辆被盗电动车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320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于夜晚无人时任意损毁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共6台ATM自动取款机显示屏,造成两家银行损失30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虹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卷,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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