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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87********,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喜德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阿某某怀疑其妻与受害人阿某甲有不正当关系。2018年4月19日,双方约在高枧乡天然居茶楼协商此事。2018年4月19日早上9时许,受害人阿某甲与其堂哥阿某乙刚到天然居茶楼大厅时,坐在茶楼大厅内着的被告人阿某某和其朋友吉某某(未查实)等人持刀冲向阿某甲和阿某乙进行追砍,阿某甲与阿某乙就往楼下大路上跑,阿某甲在路上被阿某某等人追上,多处被砍伤。经西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受害人阿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映萍

2020年1月13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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