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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401211996********,藏族,大专文化,南京**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生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南京**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被告人阿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阿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5月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24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晚,被告人阿某某与次某某、加某某、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玄某某**广场** 酒吧喝酒。后因丁某某被旁桌其他西藏人打伤,被告人阿某某与次某某、加某某、丁某某等人外出寻找殴打丁某某的西藏人。2019年10月1日1时50分许,在玄某某石婆婆巷与太平北路交叉口,被告人阿某某见被害人彭某某与被害人倪某某二人在路边争吵,便毫无根据的认为被害人彭某某、倪某某就是殴打丁某某之人。被告人阿某某手持空酒瓶对被害人彭某某后脑部位进行击打,并和次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倪某某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某、倪某某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阿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接处警信息、谅解书、南京**职业技术学院出具商请从轻处理的函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次某某、加某某、丁某某、桑某某、西某某、扎某某、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 太平北路石婆婆庵西南角马路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阿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忠文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295页,补充材料10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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