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98********,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县,彝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社。因涉嫌故意伤伤害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释放,并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5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30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以后,于2016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2时许,被告人阿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在大理市**开发区**路**KTV大厅内将被害人蒙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刚
2019年9月17日
附:
1、刑事侦查卷宗两册,随案移送视频光盘一张。
2、被告人阿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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