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68********,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嘎查,现住**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8月20日网上追逃,2019年12月14日抓获归案,同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3日下午13时许,在**苏木**嘎查村民阿某某家,被告人阿某某与双某某饮酒后,双某某准备骑摩托车回家时阿某某将双某某摩托车推倒后,其与双某某厮打在一起,撕打过程中阿某某手持锄头将双某某头部打伤。
2014年7月14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以(扎)公(法)鉴(活)字[2014]****号鉴定文书检验鉴定,被害人双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阿某某通过其长子苏某某主动向被害人双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8000元人民币,并得到了被害人双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阿某某在被网上追逃期间,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及在逃人员撤销表、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伤情检验照片、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
2.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双某某的陈述;
4.证人凤某某的证言;
5.鉴定文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阿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斯琴高娃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证据材料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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