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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537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1********,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上午,被害人曾某某在本市西溪乡牛郎村14组收废品时与准备卖废品钢筋的被告人阿某某因称重问题发生争执,后阿某某用该钢筋击打曾某某头部,至曾某某额部受伤。经鉴定,曾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9年7月21日10时许,民警在牛郎村14组将阿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革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证据及材料2册,光碟1张;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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