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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阿某某,曾用名邱某某,女,生于 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82********,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四川省甘洛县**乡**村**组**号,住汉源县**镇**街**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与家住汉源县**镇**街**号的姚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抓扯打架,阿某某和姚某某均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姚某某左眼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阿某某头皮挫伤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阿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万成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住汉源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354748****。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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