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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7261977********,蒙古族,初中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下午,在新巴尔虎左旗乌布尔宝力格苏木巴彦共嘎查额某某家,阿某某、孟某某、额某某喝酒期间,被告人阿某某和被害人孟某某因草场纠纷一事发生争执,相互撕扯衣领、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脸部,被额某某劝阻后三人坐下继续喝酒。后二人到屋外被告人阿某某将孟某某摁倒后用脚对着孟某某脸部踢了几下,致使孟某某眼部、嘴鼻部受伤。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孟某某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右侧眼眶内壁骨折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阿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伤情照片、现场照片、证人额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殴打他人致使其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斯琴高娃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新左旗乌布尔宝力格苏木。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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