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2013,柯尔克孜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县,住**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恰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9日07时00分许,犯罪嫌疑人阿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新P*****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县G3013XIAN 64公里+200米处,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
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被告人阿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305mg/100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丽仙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阿某某取保候审。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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