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缅甸国民身份证号码5/KPN(N)*****,缅文八档文化,无业,国籍缅甸,住缅甸钦邦德布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4时至6时许,被告人阿某某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陇川县章凤镇三象北路云昌宾馆门口的新日牌电动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云******)。当日被告人阿某某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盗窃的电动车出售给退兰,后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找回发还被害人王某某。经认定,该辆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85元。被告人阿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盈萍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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