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82年4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820402****,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县,住***县央塔克乡齐拉尼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喀什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8月22日收到卷宗2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及义务;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第一次, 2020年3月17日下午13时,被告人阿某某为盗窃目的在**市东巴扎前门口停车场方的盗窃被害人如某某的带钥匙一辆红色两轮电动车被盗走,被告人阿某某盗窃的两轮电动车卖给不认识的人400元,案发后未追回。
第二次, 2020年3月31日下午16时,被告人阿某某为盗窃目的在喀什市英吾斯塘乡一家门面前停的盗窃被害人麦某某的带钥匙一辆白色两轮电动车被盗走,被告人阿某某盗窃的两轮电动车卖给不认识的人1200元,案发后未追回。
第三次, 2020年4月19日下午20时,被告人阿某某为盗窃目的在**市艾提尕尔广场停车场方的盗窃被害人麦合木提·塔西的带钥匙一辆红色两轮电动车被盗走,被告人阿某某盗窃的两轮电动车开车佰西克热木乡卖给不认识的人350元,案发后未追回。
第四次, 2020年5月3日下午18时,被告人阿某某为盗窃目的在喀什市东巴扎前门口停车场方的盗窃被害人阿某某的一辆白色两轮电动车被盗走,被告人阿某某盗窃的两轮电动车卖给不认识的人800元,案发后未追回。
第五次, 2020年5月10日下午13时,被告人阿某某为盗窃目的在喀什市古城前门口停车场方的盗窃被害人木某某的一辆白色两轮电动车被盗走,被告人阿某某盗窃的两轮电动车停在远方托运部,案发后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扒窃形式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其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月日古丽克力木
艾克拜尔·扎米尔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阿布里海提·斯拉衣曼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讯问笔录1份,一张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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