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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7]699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31251992********,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新疆莎车县**乡**村**组**号。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6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8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依法延长审查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2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伙同古某某(在逃)至本市未央区未央路公交六公司人行天桥附近实施盗窃。二人发现被害人马某某沿公交六公司人行天桥由西向东步行时尾随上前,由被告阿某某望风,古某某实施扒窃,趁被害人马某某不备,将被害人的一部玫瑰金苹果6S手机从其外套右侧外口袋里盗走,并以同样方式在公交六公司人行天桥将被害人王某某随身携带的装有200元现金、身份证及银行卡的钱包盗走。随后二人逃离现场时,被害人马某某将被告人阿某某现场抓获。经审查,被告阿某某对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2、被告人户籍证明;3、辨认笔录及照片;4、盗窃现场监控视频及照片;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17年9月8日

附:

1、案卷贰册、光盘叁张。

2、被告人阿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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