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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盗窃案)_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冕宁县,身份证号码5134331979********,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阿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三天;曾因盗窃,于2019年7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行政拘留八天;曾因盗窃,于2019年9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行政拘留七天。被告人阿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阿某某分别在南京市江宁区**路**号**物流**区、江宁区**街道**大道**号**生活超市、江宁**市场和**街道**农贸市场**期**号**室**手机店,先后四次盗窃水果、白酒、手机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34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阿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路**号**物流**区盗窃一箱香蕉、一箱毛桃、一箱冬枣。

2.2019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阿某某在本市江宁区**街道**大道**号**生活超市,盗窃江小白牌白酒一瓶。

3.2020年7月30日左右,被告人阿某某至江宁**市场,趁被害人魏某某睡着之际,盗走放在其身边的一部OPP0A5手机。经价格认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

4.2020年8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阿某某至江宁区**街道**农贸市场**期**号**室**手机店,盗窃柜台上的一部vivoS7手机(全新),价值人民币2798元。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阿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迅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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