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喜检刑诉〔2020〕404号
本案由喜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阿某某进入喜德县商业街“九牧王”男士服装专卖店,在观察店内无人看守时,便先将自己的外套脱下乘机取下挂在试衣间旁边衣架上的一件黑色男士皮衣穿在自己身上后又将之前脱下的外套穿在皮衣外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阿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并将被盗皮衣退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阿某某盗窃的赃物经喜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48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户籍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喜德县公安局集中保管中心批量入库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返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视频);
6.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秘密窃取他人店里的价值4893元的皮衣,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阿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何英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现羁押于喜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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