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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179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93********,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喀什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15时,被告人阿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黄河中路二段36号圣菲TOWN城小区3号门外的街道上,尾随被害人谭某某并扒窃其外衣口袋内的一部荣耀手机。后阿某某将其所盗手机丢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1年3月1日

附:1.被告人阿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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