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151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011978********,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9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伙同邓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徒步走至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街道办事处**轻轨站旁停车场寻找实施盗窃目标,邓某某在**轻轨站旁停车场内发现被害人陈某某一辆雅仕杰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46.67元)并未上锁,当即上前将该辆电动车推至**轻轨站靠**中学这边出口旁的小道内,期间阿某某则在望风。两人将电动车推至**轻轨站靠**中学这边出口旁的小道内后,随手捡起石头将电动车的电池盖强行砸开,将电动车内的四个电池盗走,电动车则遗弃在现场。于次日早上,邓某某将盗窃得来的四个电池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路过收废品的男子。
2、2020年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阿某某伙同邓某某二人徒步走在**街道办事处**街寻找实施盗窃的目标,二人走至**街道办事处**街**号**物流楼下后,便在该楼旁楼道内发现被害人孙某某一辆红色台铃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2.4元)并未上锁,邓某某、阿某某便趁无人之际上前将该辆电动车推离现场,推至远离现场的一隐蔽处后邓某某便使用携带的工具对该车辆进行接线点火,驾驶该辆电动车载着阿某某前往惠环,在前往惠环途中,邓某某、阿某某便将盗窃得来的电动车卖给一名路过的男子。
3、2020年5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阿某某伙同邓某某在将陈江盗窃得来的电动车卖掉后,便徒步走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后二人走至**轻轨站时,发现在轻轨站旁停放着被害人李某某一辆红色四季星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36元),二人将该辆红色电动车推至一旁隐蔽处,接着邓某某使用石头砸开车头盖,接着将点火启动线砸破,然后进行接线启动车辆,成功启动车辆后,邓某某、阿某某便驾乘该辆红色电动车离开现场前往陈江。在前往陈江途中,二人将该辆盗窃得来的电动车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路过收废品的男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接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及签供;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3次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885.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宏
检察官助理:吴渔洋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阿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速裁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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