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Z66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301981********,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住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阿某某在新巴尔虎左旗邮政分公司担任分拣快递期间,利用工作的便利条件,分别于2019年6月9日、2019年6月29日、2019年7月10日,将未扫码的三件装有华为P30手机一部、华为荣耀10青春版手机一部、小米MIX2S手机一部的快递私自带回家,其中两部手机供家人使用。经新巴尔虎左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三部手机价格合计人民币玖仟贰佰捌拾陆(9286.00)元整。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立案侦查期间被告人的家属已向新巴尔虎左旗邮政分公司全额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三部;
2.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决定及扣押清单、手机IMEI码记录及通话详单、收据、证明、谅解书、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于某甲、苏某某、阿某乙、徐某某、查某某、于某乙、郝某某、石某甲、石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新巴尔虎左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利用工作的便利条件,三次窃取装有手机的邮递包裹三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查干巴拉
检察官助理:包全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新巴尔虎左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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