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1********,哈尼族,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阿某某至永康市**街道**村**小区**号**室,盗走被害人胡某某放在衣服口袋里一张尾号5981永康农商银行的银行卡,并到附近的农商银行网点的ATM机上取走1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阿某某已向被害人胡某某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阿某某主动到永康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晓林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在家候审,手机:18367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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