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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盗窃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渭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2000********,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逮捕。

阿某某曾于2019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800元,于2020年1月18日释放。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阿某某窜至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信达华润万家西门附近,趁被害人贾某某不备时,将被害人贾某某装在上衣右口袋内的一部紫色苹果11手机盗走。后经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8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蓓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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