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渭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阿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2000********,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逮捕。
阿某某曾于2019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800元,于2020年1月18日释放。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阿某某窜至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信达华润万家西门附近,趁被害人贾某某不备时,将被害人贾某某装在上衣右口袋内的一部紫色苹果11手机盗走。后经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8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蓓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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