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370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51994********,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镇**路**号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阿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7日晚19时许,被告人阿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南稍门十字西北角新疆大盘鸡饭店门口前,尾随被害人屈某某并趁其不备将放在右上衣口袋中的黑色VIVO手机(经评估价值730元)一部偷走,准备逃离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指认照片;
5.价格鉴定书;
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7.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检察员:刘晓溪
2016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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