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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盗窃案)_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卡检公诉刑诉〔2019〕46 号

被告人阿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421261962********,藏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察雅县**乡**村,住昌都市卡若区***街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3日,被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8时许,被告人阿某某前往昌都市***寺转经,后进入护法殿拜佛,拜完佛出殿门时发现护法殿门口桌上放置着一个女士手提包,看四下无人随手将该手提包盗走,后逃离现场,将所盗手提包藏匿在家中柜子内,2019年3月3日17时左右,被告人阿某某被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在其家中查获被盗提包及包内现金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捌拾叁元柒角整(¥13283.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拘留证等;

2.被害人陈述: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阿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

5.视频资料:案发时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328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赤勒平措

书记员:德吉卓嘎

2019年10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阿某某现为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共计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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