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666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92000********,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住布拖县**镇**村**组**号。2018年10月15日因盗窃被成都市青羊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阿某某在江油市**镇**街**号王某某副食店盗走黑色电脑挎包内12000余元现金,后阿某某逃离现场,并将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良德
检察官助理:梁星阳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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