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63********,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住越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越西县公安局逮捕。2016年10月9日、2017年12月24日分别因盗窃被越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6月6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越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阿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窜至越西县越城镇外南街*号门市内,利用与被害人张某某交谈不备之机,将张某某放在衣服兜内的一部VIVOY805A手机盗走逃离现场,后被张某某抓获,将被盗手机追回。经越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VIVOy805A手机于2020年10月1日的价格为人民币433.33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盗手机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尔衣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阿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越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现又犯该案,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从宽处理。结合相关量刑标准,建议对阿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学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含视听资料1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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