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61998********,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四川省美姑县,住四川省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1日3时许,被告人阿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大道822号2幢烤羊庄,攀爬消防水管进入店内,趁无人之机,从一楼收银台盗走天子、玉溪共计6条香烟、1瓶刺力王刺梨汁饮料、1个充电器和18元现金。后阿某某将6条香烟变卖获利1000元。
2、2020年8月24日4时许,被告人阿某某再次攀爬进入烤羊庄,从一楼收银台盗走天子、玉溪共计4条香烟,后变卖获利700元。
3、2020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阿某某来到重庆市高新区富康新城教育培训机构,攀爬大门进入办公室,从桌子上盗走被害人尹某某的1部华为MateBook X笔记本电脑和被害人宋某某的1部华硕R541UJ笔记本电脑。后阿某某将2部笔记本电脑变卖获利2300元。
4、2020年9月20日4时许,被告人阿某某和钟某某(另案处理)再次来到前述烤羊庄,攀爬消防水管进入店内翻找财物时,巡逻的保安将二人发现并抓获,随后扭送至公安机关。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认定,阿某某盗窃的香烟、饮料合计价值3142.82元,盗窃的华为MateBook X笔记本电脑价值2500元,盗窃的华硕R541UJ笔记本电脑价值1670元。案发后,被盗华硕笔记本电脑已找回并返还给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微信交易明细、发票、二手物品交易登记表、支付宝账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经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尹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本罪判处阿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付 佩
2021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阿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六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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