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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等四人贪污)_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县检二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阿1某某,男性,xx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xxxxxxxx2819,维吾尔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伊宁县xxxxxx号,1990年3月至2002年4月任伊宁县xx乡xx村xx组组长,2002年4月至2009年3月任伊宁县xx乡xx村委会主任,2009年3月至2016年8月任伊宁县xx乡xx村党支部书记,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伊宁县xx乡城管办副主任。因涉嫌贪污罪,经伊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10日被伊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阿2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xxxxxxxx2862,维吾尔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伊宁县xx乡xx村xx号,2010年3月任伊宁县xx乡xx村宣传干事兼任出纳,2017年7月任伊宁县xx乡xx村宣传干事。因涉嫌贪污罪,经伊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伊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曾犯贪污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伊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阿3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xxxxxxxx2957,维吾尔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伊宁县xx乡xx孜村xx路xx巷xx号,2011年12月任伊宁县xx乡xx村委会主任。因涉嫌贪污罪,经伊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伊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库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xxxxxxxx2794,维吾尔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伊宁县xx乡xx孜村xx路xx巷xx号,1991年10月任伊宁县xx乡xx村治保主任。因涉嫌贪污罪,经伊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伊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伊宁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阿1某某、阿2某某、阿3某某、库某某等四人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5年期间,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托乎其于孜村党支部书记阿1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村委会主任阿某某、出纳阿2某某、临时出纳古某某、村治保主任库某某等四名干部收取197名村民的宅基地手续费共计92.84万元,并在被告人阿1某某的带领下,被告人阿2某某、阿3某某、库某某等人将上述款项收取完毕。同年,经被告人阿1某某同意,将村集体五亩宅基地以11万元的价格出售于阿某某。托乎其于孜村委会将村干部收取的本村宅基地手续费92.84万元与宅基地出售款11万元,共计103.84万元纳入村委会收入,未向乡农经站上交,上述四名被告人共同贪污其中19.7730万元,其余部分私自用于村委会日常开支。托乎其于孜村委会给45户划分宅基地,剩余152户目前未划分宅基地。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政府已将宅基地手续费退还至目前未划分宅基地的村民。从宅基地手续费及宅基地出售款中,被告人阿1某某3.33万元,被告人阿2某某7.0795万元,被告人阿3某某4.015万元,被告人库某某5.3485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阿2某某上缴赃款6.3万元,被告人阿3某某上缴赃款4.015万元,被告人库某某上缴赃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1某某担任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托乎其于孜村党支部书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安排被告人阿2某某、阿3某某、库某某收取宅基地手续费工作,并将从群众收取的宅基地手续费及宅基地出售款共计103.84万元未上交至乡农经站,共同贪污其中19.77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四名被告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阿1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阿2某某、阿3某某、库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阿2某某在缓刑期内再次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告人阿1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阿2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阿3某某、库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  山  ·  阿  瓦  克 力

检察官助理:米尔孜艾克拉木·米尔孜加拉

2020年11月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阿1某某、阿2某某、阿3某某、库某某等四人已取保候审。

2.举证指正提纲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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