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经检察长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被告人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份,被告人阿某某在呼和浩特市通过朱某某、孙某甲以给孙某乙对象王佳安排事业编制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乙现金150000元。
2、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阿某某在临河区通过孙某乙以给刘某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200000元。
3、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阿某某谎称有能力承揽工程为由在临河区**物业办公室内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呼和浩特市**医院物业服务项目合作协议》,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200000元。
4、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阿某某在临河区谎称有能力承揽工程、可以办理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40000元。
5、2018年4月份,被告人阿某某在呼和浩特市谎称有能力为王某某安排事业编制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100000元。
6、2017年9月8日,被告人阿某某在呼和浩特市谎称有能力为柴某某安排事业编制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柴某某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作案5起,骗取他人现金68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作案一起,骗取他人现金2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阿某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执行数罪并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孟和巴图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羁押于临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碟7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