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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诈骗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阿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522011995********,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街道********单元**2016年3月因吸食冰毒被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被害人张某某在兰州市西固区家中,通过“**”手机聊天软件认识了化名为“隆某某”的被告人阿某某。聊天中被告人阿某某得知张某某要购买口罩,便谎称自己有口罩货源,并将从网上找来的口罩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资质截图发给张某某,张信以为真,遂向被告人阿某某购买30000只口罩。2020年2月19日至3月6日间,张某某通过微信给被告人阿某某转发购买口罩款总计51056元。期间张某某退订10000只口罩,阿某某退给张某某14000元。之后被告人阿某某采用向张某某提供虚假的快递单号、退款截图、删除张某某微信等方式逃避退款,将37056元口罩款用于日常消费、充值游戏和偿还个人债务。

案发后,被告人阿某某家人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拘留证、延长拘留通知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清单、电话清单、查询资料、手机微信截图、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沙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

5.现场检测报告书;

6.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阿某某家人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玲

 2020年828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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